近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,加强著名商标的管理,推动自主品牌的建设;根据《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》的规定,北京市工商局会同市农委、市质监局、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对2009年参加复审和首次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认真审核,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,再次认定我公司“清华阳光”商标为“北京市著名商标”,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,这是我公司自2007年以来第二次获得此荣誉。